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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1-07
点击次数: AC米兰·(中文)官方网站-Milan brandAC米兰·(中文)官方网站-Milan brand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股份转让协议》进行的,《股份转让协议》为附条件生效的协议。本次权益变动尚待《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后实施。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长江环保集团与芯长征于2026年1月5日签署的《长江 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芯长征微电子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芯长征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受让长江环保集团持有的中持股份63,132,978股股份,受让完成后长江环保集团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由24.73%减少至0%
依托长江经济带建设,负责与生态、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相关的 规划、设计、投资、建设、运营、技术研发、产品和服务。涵盖原 水、节水、给排水业务,城镇污水综合治理、污泥处置、排污口整 治、再生水利用、管网工程、设备设施安装维护、以及工业废水处 理、固废处理处置、危废处理、船舶污染物处理、农村面污染治理 土壤修复;河道湖库水环境综合治理、水土流失与石漠化治理、黑 臭水体治理、村镇环境综合治理;引调水工程、河流源区及水源地 保护与治理、河湖水系连通、生态防护林工程、岸线保护与治理、 湿地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修复、保护区及国家公园保护、消落带 生境修复、河口生境修复、海绵城市规划建设;长江流域珍稀、濒 危、特有动植物生境恢复和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业企业大气 污染综合治理;节能减排、垃圾发电、环保清洁能源、清洁能源替 代利用、热电冷三联供;绿色节能建筑设计及建设、生态农业技术 开发、生物制药技术研究及推广;船舶电动化;水利水电工程设计 建设、管理;闸坝联合生态调度、补水调度、应急调度、以及流域 水环境监测预警;土地开发(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 许可后方可经营)。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长江环保集团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说明:在上述第1-4家上市公司(ST纳川、武汉控股、上海环境、兴蓉环境)股东中,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三峡资本”)为一致行动人,三峡资本持有ST纳川5.01%股份、武汉控股4.9%股份、上海环境4.79%股份、兴蓉环境12.24%股份;在上述第5家上市公司(北控水务)股东中,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江电力”)、三峡资本为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北控水务的持股通过子公司长江生态环保(香港)投资有限公司持有,三峡资本对北控水务的持股通过子公司三峡资本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持有(持股5.14%),长江电力对北控水务的持股通过子公司中国长电国际(香港)有限公司持有(持股1.99%);在上述第6家公司(长江电力)股东中,三峡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长江环保集团(即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三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长江三峡集团实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三峡上海能源投资开发有限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本次权益变动外,在未来12个月内无增加或减少在中持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如后续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中持股份63,132,978股股份,占中持股份总股本的24.73%。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2026年1月5日,长江环保集团与芯长征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一)协议签署主体
受让方:江苏芯长征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二)转让标的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合法持有中持股份63,132,978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中持股份总股本的24.73%。标的股份权属清晰、完整,未设定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将其持有的标的股份及其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及义务全部转让给乙方(“本次交易”),乙方同意受让标的股份及其对应的股东权利及义务。本次交易完成后,甲方不再持有中持股份任何股份。
1. 转让价格: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9.20】元/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580,823,397.60】元(“股份转让价款总额”)。在过渡期内,如果中持股份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标的股份数量、每股转让价格相应调整,以确保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收购标的股份对应的持股比例(标的股份占中持股份总股本的24.73%)以及甲方基于本次交易所获得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人民币【580,823,397.60】元)不变。
2. 付款方式:本次交易采用现金方式分期付款。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汇款,付款安排具体如下:
(1)乙方于本协议签署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50%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即人民币【290,411,698.80】元,其中: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乙方已向甲方缴纳的人民币2亿元报名保证金(不计利息)应自本协议签署日自动转为同等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本协议签署日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还应向甲方补充支付剩余(2)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全部股份转让价款总额,即人民币【580,823,397.60】元,其中: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自动转为同等金额的股份转让价款;本协议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乙方还应向甲方补充支付剩余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290,411,698.80】元。
1. 标的股份交割先决条件:双方确认,标的股份交割以下列全部条件(“标的股份交割先决条件”)满足或对该等条件负有义务的一方已获得相对方的书面豁免为前提:(1)经甲方上级国家出资企业批准本协议生效。
(2)甲乙双方已分别就本次交易取得全部必要的审批及同意,包括但不限于: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应完成的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等必要的内部批准或授权程序。
(4)已就本次交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出具的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表,或其他合法有效的上交所合规确认文件。
(5)法律法规、监管部门以及任何其他第三方对本次交易的其他审批、备案、登记、同意或要求(如有)均已获得、被满足或者办理完成。
(6)截至约定的其他标的股份交割先决条件均已满足之日,不存在因任一方原因造成的可能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障碍。
2. 标的股份交割时间:在本条第1款约定的先决条件全部成就(含被有权方书面豁免)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双方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证登”)的相关业务规则共同办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的手续。标的股份转让于中证登完成相关股份权属变更登记之日(“交割日”)视为完成交割。自交割日起,基于标的股份的一切权利义务由乙方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标的股份交割后,乙方不得基于标的股份或与中持股份相关的任何事宜向甲方另行主张或追索任何权益,但甲方存在本协议项下违约行为(如甲方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陈述与保证不真实、准确、完整)的情形除外。
3. 标的股份交割后事项:自标的股份交割完毕后,由甲方提名的中持股份现任董事、副总经理应自交割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持股份董事会提出辞任申请。辞任生效时间及应履行的审议流程根据中持股份的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公司相关监管合规要求确定,乙方届时应给予必要的配合与协助。
4.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过渡期内标的股份产生的损益由乙方按照中持股份公司章(五)违约责任
1. 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或承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一方(“守约方”)因对方(“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该等损失包括守约方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及维护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对因守约方自身过错、过失或不作为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及因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所造成损失或其扩大部分,违约方不承担责任。
2. 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时间支付价款(含履约保证金、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或其他双方约定的乙方应付款项)的,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支付期间,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按照乙方应付未付款项的【0.01】%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10】个工作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已支付的报名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已支付的其他款项(如有)不予退回,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 因乙方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或因乙方原因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已支付的报名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已支付的其他款项(如有)不予退回,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标的股份交割后,因乙方原因直接导致本次交易被相关监管部门检查、调查、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等,致使、引发监管部门对甲方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因甲方向乙方就本次交易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或因甲方原因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乙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全部款项。
4.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非因双方原因导致本次交易被上交所、中证登等相关监管部门审批不通过,不予出具合规确认文件或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1.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成立,自本协议经甲方上级国家出资企业批准之日(“生效日”)起生效。但本协议“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先决条件”、“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保密条款”、“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的全部约定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交易事项尚需三峡集团批准,上交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未附加其他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及股份表决权的行使等其他安排。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为中持股份于2021年1月5日公告的《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前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中持股份62,726,950股股份,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
前次权益变动时上市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因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调整增加,前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持有中持股份63,132,978股股份,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具体调整内容详见中持股份于2021年8月18日披露的《关于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调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公告》(公告编2021-071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此页无正文,为《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信息披露义务人:长江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三)《股份转让协议》;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披露前拥有权益 的股份数量及占 上市公司已发行 股份比例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63,132,978股; 持股比例:24.73%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变动数量:63,132,978股; 变动比例:24.73%; 变动后持股数量:0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0%
时间: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之日; 方式: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完成权益变动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 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此页无正文,为《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信息披露义务人:长江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