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6-04-17
点击次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3月22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下属子公司签订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子公司珠海力合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合环保”或“甲方”)与关联方珠海华曜新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曜新能源”或“乙方”)签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EMC能源管理合作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华曜新能源利用力合环保的南区水质净化厂一期建筑物的屋顶和部分空地(面积约6,400㎡)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力合环保享受优惠光伏电价,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3月24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下属子公司签订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0)。
公司第一大股东珠海华发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为珠海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珠海科技集团”)控股子公司;华曜新能源为珠海科技集团子公司珠海华发新能源投资开发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董事长谢浩先生兼任珠海科技集团副总经理,公司董事杜才贞先生兼任珠海科技集团董事、财务总监。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鉴于上次公司董事会审议本交易的时间为2023年3月22日,三年期满,现将本关联交易按程序重新提交审议并披露。
公司于2026年4月15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签订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谢浩先生、杜才贞先生回避表决。在董事会审议本议案前,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为董事会审批权限,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经过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发电技术服务;储能技术服务;集中式快速充电站;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充电控制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股东信息及持股比例:珠海华发新能源投资开发控股有限公司持股100%。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总资产为1767万元,净资产为345万元;2025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为166万元,净利润为75万元。截至2026年3月31日(未经审计),总资产为1768万元,净资产为350万元;2026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为35万元,净利润为4.5万元。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公司第一大股东华发科技为珠海科技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公司董事长谢浩先生兼任珠海科技集团副总经理,公司董事杜才贞先生兼任珠海科技集团董事、财务总监。
本交易采用市场化定价原则,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合作模式与电费价格。上述定价公允合理,决策程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光伏发电项目:指甲方向乙方免费提供适合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的场所,由乙方投资建设安装分布式光伏电站。即在甲方向乙方免费提供本项目建设和运营必须的场所前提下,由乙方投资建设安装分布式光伏电站,并负责电站设备的运行、维护。
本项目电能采用“甲方优先消纳、余电上网”模式(即:甲方优先使用本项目所发电能,在所发电能不满足甲方用电需求时方可另行向电网购电;若所发电能甲方不能全部利用的,则富余电能并入电网),甲方享受优惠电价、分享节能效益。
2.项目运营期限:参考力合环保对于南区水质净化厂一期的所剩运营年限,设定为自2023年起14年;分为建设期和运营期。建设期指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光伏电站设备完成建设并正式并网发电之日止;运营期指自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正式并网发电之日起至2037年5月31日止。
3.电力电量购销:甲方最终总用电量以实际消耗电量为准,实际消耗电量为发电量减去上网电量,最终以表计电量数据为准。
4.电费计算:甲方的总用电量等于发电量减去上网电量,该电量结算电费公式如下:月结算电费=(月用电量×南方电网电费通知单综合电价)×(1-12%),运营期内甲方支付乙方电费金额暂定630万元(含税),若超过630万元,甲方对超额部分另行履行审批程序。以上电价以当地供电部门对甲方所属的用电用户类型采用的实时电价为准。根据相关规定,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供电部门对电费电价及时段进行调整,双方根据政府部门规定、供电局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进行调整、结算。
5.电费结算:每月25号前由乙方依据确认电量填制《电量电费结算单》并交甲方确认,《电量电费结算单》双方确认无异议后,应加盖公章最终确认。乙方根据加盖公章确认后的《电量电费结算单》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送交给甲方,甲方在收到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额电费。
6.补贴资金分配:若本项目符合国家或地方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政策,政策未明确补贴收益归属的,按照实际补贴数额,乙方分享(50%)收益,甲方分享(50%)收益。
7.其他:若因政府规划调整、拆迁、征收、土地使用权被提前收回等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与光伏电站、光伏设备相关的补偿归乙方所有,甲方应协助乙方与政府相关部门或第三方沟通协商补偿事宜。若征收方置换给甲方新的场地的,乙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在新建建筑物及场地上安装光伏电站,并根据乙方对光伏电站的投资额及收益测算合理延长运营期。
项目投产后,力合环保因优惠购电政策,截至2025年12月,已节省电费约10.21万元,预计14年总共可节约电费约67.21万元;另可依据国家政策,分享碳交易等节能效益,有助于公司降低污水处理业务成本。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2026年1月1日至今,除本次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外,公司及子公司与华曜新能源及其关联方已审批通过的关联交易金额为260万元。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签订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此议案,并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我们对子公司签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能源管理合作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认为子公司珠海力合环保有限公司与关联方就共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签署相关合作协议,有利于子公司提高闲置屋顶及场地的利用率,并以此降低生产经营用电成本,符合其经营业务需要。本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公允、互利、合理原则,不会对公司独立性及规范运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此次子公司签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EMC能源管理合作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需每三年重新提交审议,在审议和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需按规定回避表决。
电子邮箱: facai@126.com
热线电话: 0755-89800918
公司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深圳湾创新科技中心2栋A座22层栋A座22层